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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30:24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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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7]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经委、市政管理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和市运输指挥部制定的《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货物托运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托运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颁发的《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托运(包括货物托运包装)业务的企业、个体户或个人合伙(以下简称货物托运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二、从事货物托运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
(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并办理了仓储保险。租赁仓储场地的,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车辆。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符合仓储要求的安全措施。
三、货物托运经营者开业,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企业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体户或个人合伙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向市运输指挥部提出申请,申明业务范围、资金、场地、车辆、仓储条件及从业人员等情况,经审查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停车场地审验,经审验合格,发给审验证明。
(三)凭经营许可证和停车场地审验证明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批准,发给营业执照。
四、货物托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
五、货物托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禁止伪造、涂改和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货物托运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以醒目方式,标明经营项目的收费金额。
(三)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
(四)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安全经营,文明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严禁野蛮装卸,防止毁损货物。
(五)接受物价、税务、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和市运输指挥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令其按真实情况重新申请登记。
(三)涂改、擅自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由市运输指挥部收回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擅自提高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的,由物价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物价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五)野蛮装卸,服务质量低劣,造成货物毁损的,由市运输指挥部令其赔偿损失;损失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市运输指挥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不服从监督检查,无理取闹,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共同主管本市货物托运业的管理工作,市运输指挥部受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
八、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运输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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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 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 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 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交通系统 │ │ │ │
────┼─────────┼──────┼─────────┼──┼─────
1 │车辆购置附加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 │港口成设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3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4 │公路运输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5 │公路养路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6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管理费 │ │ │ │
────┼─────────┼──────┼─────────┼──┼─────
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信用证书费 │ │ │ │
────┼─────────┼──────┼─────────┼──┼─────
8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保险或其它财务保 │ │ │ │
│证证书费 │ │ │ │
────┼─────────┼──────┼─────────┼──┼─────
9 │废钢船登记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0 │在港期租船证明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1 │海事调解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2 │海事签证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3 │乡镇船舶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4 │船舶港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5 │内河航道养护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6 │过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续一)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工商系统 │ │ │ │
17 │企业(含个体工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户)登记费 │ │ │ │
────┼─────────┼──────┼─────────┼──┼─────
18 │商标注册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9 │广告经营企业注册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0 │经济合同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3 │公司公告费(含企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业法人) │ │ │ │
────┼─────────┼──────┼─────────┼──┼─────
24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劳动系统 │ │ │ │
────┼─────────┼──────┼─────────┼──┼─────
25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书手续费 │ │ │ │
────┼─────────┼──────┼─────────┼──┼─────
26 │劳动合同签证收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7 │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8 │乡镇矿厂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审核管理费 │ │ │ │
────┼─────────┼──────┼─────────┼──┼─────
29 │乡镇矿长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审核管理费 │ │ │ │
────┼─────────┼──────┼─────────┼──┼─────
30 │劳动力登记费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1 │劳动服务企业管理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出版系统 │ │ │ │
────┴─────────┴──────┴─────────┴──┴─────

(续二)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32 │报刊登记费 │国家新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出版署 │ │ │
────┼─────────┼──────┼─────────┼──┼─────
│ 外事系统 │ │ │ │
────┼─────────┼──────┼─────────┼──┼─────
33 │出国护照手续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4 │护照成本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5 │代办外国签证劳务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36 │开具各种出国(境)│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明费 │ │ │ │
────┼─────────┼──────┼─────────┼──┼─────
│ 旅游系统 │ │ │ │
────┼─────────┼──────┼─────────┼──┼─────
37 │代办出国签证费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
38 │对外贸易仲裁手续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贸促会 │ │ │
────┼─────────┼──────┼─────────┼──┼─────
39 │海事仲裁手续费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40 │签发货款原产地证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明书费 │贸促会 │ │ │
────┼─────────┼──────┼─────────┼──┼─────
41 │商标注册及其他文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件认证费 │贸促会 │ │ │
────┼─────────┼──────┼─────────┼──┼─────
42 │进出口商标注册代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理费 │贸促会 │ │ │
────┼─────────┼──────┼─────────┼──┼─────
│ 计委系统 │ │ │ │
────┼─────────┼──────┼─────────┼──┼─────
43 │优秀工程设计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4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5 │工程勘察和设计证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书费 │ │ │ │
────┴─────────┴──────┴─────────┴──┴─────

(续三)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计量系统 │ │ │ │
────┼─────────┼──────┼─────────┼──┼─────
4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的计量认证费 │ │ │ │
────┼─────────┼──────┼─────────┼──┼─────
47 │一级计量定级升级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考核发证费 │ │ │ │
────┼─────────┼──────┼─────────┼──┼─────
48 │制造修理器具许可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 │ │ │
────┼─────────┼──────┼─────────┼──┼─────
│ 经委系统 │ │ │ │
────┼─────────┼──────┼─────────┼──┼─────
49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 │全国工业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许可证审查检验费 │品生产许可 │ │ │
│ │证办公室 │ │ │
────┼─────────┼──────┼─────────┼──┼─────
│ 公安系统 │ │ │ │
────┼─────────┼──────┼─────────┼──┼─────
50 │运带骨灰、灵柩出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境许可证 │ │ │ │
────┼─────────┼──────┼─────────┼──┼─────
51 │外国人外籍化人办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签证证件费 │ │ │ │
────┼─────────┼──────┼─────────┼──┼─────
52 │公民申请出入境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件费 │ │ │ │
────┼─────────┼──────┼─────────┼──┼─────
53 │加入或退出中国国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籍手续费 │ │ │ │
────┼─────────┼──────┼─────────┼──┼─────
54 │交通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5 │枪支、爆炸物品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犬类管理证照费 │ │ │ │
────┼─────────┼──────┼─────────┼──┼─────
56 │户籍管理、证照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7 │经济民警着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58 │通讯防范设备证照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工本费 │ │ │ │
────┼─────────┼──────┼─────────┼──┼─────
59 │保安公司服务收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四)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60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1 │消防产品管理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62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检验费 │ │ │ │
────┼─────────┼──────┼─────────┼──┼─────
63 │专职消防服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4 │省外消防产品准销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审验费 │ │ │ │
────┼─────────┼──────┼─────────┼──┼─────
65 │消防自动系统工程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施工资格审查费 │ │ │ │
────┼─────────┼──────┼─────────┼──┼─────
66 │中国公民及外国人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出入境管理收费 │ │ │ │
────┼─────────┼──────┼─────────┼──┼─────
67 │签发台湾同胞旅行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手续费 │ │ │ │
────┼─────────┼──────┼─────────┼──┼─────
68 │外国人签证、证件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69 │公安被装管理费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农业系统 │ │ │ │
────┼─────────┼──────┼─────────┼──┼─────
70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1 │经济作物生产技术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改进费 │ │ │ │
────┼─────────┼──────┼─────────┼──┼─────
72 │兽药试验登记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3 │申请试验农药登记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4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更登记费 │ │ │ │
────┼─────────┼──────┼─────────┼──┼─────
76 │渔业船舶损坏处理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续五)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土地系统 │ │ │ │
────┼─────────┼──────┼─────────┼──┼─────
77 │征用土地管理费 │国家土地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8 │土地登记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79 │土地勘丈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80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卫生系统 │ │ │ │
────┼─────────┼──────┼─────────┼──┼─────
81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 │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生检疫签证费 │ │ │ │
────┼─────────┼──────┼─────────┼──┼─────
8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3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4 │卫生专业培训结业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书工本费 │ │ │ │
────┼─────────┼──────┼─────────┼──┼─────
85 │医院药品制剂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6 │个体医生开业申请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考核费 │ │ │ │
────┼─────────┼──────┼─────────┼──┼─────
87 │个体行医许可证工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本费 │ │ │ │
────┼─────────┼──────┼─────────┼──┼─────
88 │社会办医注册审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发证费 │ │ │ │
────┼─────────┼──────┼─────────┼──┼─────
89 │干部保健验证、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费 │ │ │ │
────┼─────────┼──────┼─────────┼──┼─────
90 │补(核)发中医(药│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学徒出师证书费 │ │ │ │
────┼─────────┼──────┼─────────┼──┼─────
91 │食品卫生许可证收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地矿系统 │ │ │ │
────┴─────────┴──────┴─────────┴──┴─────

(续六)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92 │矿产资源勘查登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记、证书费 │ │ │ │
────┼─────────┼──────┼─────────┼──┼─────
93 │采矿登记费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94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资源补偿费 │ │ │ │
────┼─────────┼──────┼─────────┼──┼─────
95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登记费 │ │ │ │
────┼─────────┼──────┼─────────┼──┼─────
│ 外汇管理系统 │ │ │ │
────┼─────────┼──────┼─────────┼──┼─────
9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国家外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管理局 │ │ │
────┼─────────┼──────┼─────────┼──┼─────
│ 烟草专卖系统 │ │ │ │
────┼─────────┼──────┼─────────┼──┼─────
97 │各类烟草专卖许可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98 │烟草专卖企业年检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收费 │专卖局 │ │ │
────┼─────────┼──────┼─────────┼──┼─────
99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 文化系统 │ │ │ │
────┼─────────┼──────┼─────────┼──┼─────
100 │省外剧团演出管理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101 │文艺演出团体(个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人)演出许可证 │ │ │ │
────┼─────────┼──────┼─────────┼──┼─────
│ 民政系统 │ │ │ │
────┼─────────┼──────┼─────────┼──┼─────
102 │结婚、离婚、复婚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收费 │ │ │ │
────┼─────────┼──────┼─────────┼──┼─────
103 │社团登记收费 │民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税务系统 │ │ │ │
────┼─────────┼──────┼─────────┼──┼─────
104 │税务登记证书费 │省税务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七)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物价系统 │ │ │ │
────┼─────────┼──────┼─────────┼──┼─────
105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106 │收费年审管理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财政系统 │ │ │ │
────┼─────────┼──────┼─────────┼──┼─────
107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用收款票据工本费 │ │ │ │
────┼─────────┼──────┼─────────┼──┼─────
│ 城建系统 │ │ │ │
────┼─────────┼──────┼─────────┼──┼─────
108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费 │ │ │ │
────┼─────────┼──────┼─────────┼──┼─────
109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110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书工本费 │ │ │ │
────┼─────────┼──────┼─────────┼──┼─────
│ 乡镇管理系统 │ │ │ │
────┼─────────┼──────┼─────────┼──┼─────
111 │城区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112 │乡镇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 民航系统 │ │ │ │
────┼─────────┼──────┼─────────┼──┼─────
113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中国民航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局 │ │ │
────┼─────────┼──────┼─────────┼──┼─────
│ 农机系统 │ │ │ │
────┼─────────┼──────┼─────────┼──┼─────
114 │农机监理规费 │省农机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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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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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教育系统 │ │ │ │
───┼────────────┼────────┼───────────┼──┼─────
1│高校干部专修科、 │ │ │ │
│干部职工中专班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训费 │ │ │ │
───┼────────────┼────────┼───────────┼──┼─────
2│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费 │ │ │ │
───┼────────────┼────────┼───────────┼──┼─────
3│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基建投 │ │ │ │
│资费 │ │ │ │
───┼────────────┼────────┼───────────┼──┼─────
4│短期进修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5│函授、夜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6│短期职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7│广播电视大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8│广播电视专中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9│高等学校自费生学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
10│委托培训研究生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费 │ │ │ │
───┼────────────┼────────┼───────────┼──┼─────
11│成人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
12│成人高校招生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3│研究生招生报名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4│普通高校学生学杂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
15│普通高校招生收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16│普通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

(续一)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教育系统 │ │ │ │
───┼────────────┼────────┼───────────┼──┼─────
17│中、小学学杂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18│自学考试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19│社会力量办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20│高校、中专学校专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业证书班学费 │ │ │ │
───┼────────────┼────────┼───────────┼──┼─────
21│自费来华外国留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生收费 │ │ │ │
───┼────────────┼────────┼───────────┼──┼─────
22│系统内专业技术培 │ 有关厅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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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职业高中、职业中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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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9号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市 长

二OOO年九月一日


白山市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资源配置,保障道路旅
客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吉
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
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资源优化配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吉
政发[1999]3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
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优化配置道路旅客运输资源,应当坚持统筹
规划、平等竞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最优配置和社会
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财政、城市建设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旅
客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道路旅客运输新增项目
或者扩大规模,必须符合《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开业技术
经济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道路
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合理投放运力,适时调整客运班线、
站点布局及车辆结构,引导多种运力协调发展。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者开展横向联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鼓励多种经营成份及外商依法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优先
发展农村及偏远支线的客运线路和班次。农村客运班线,
原则上以乡镇、村屯为起讫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
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经营
秩序。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必须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运安全,避免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批
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
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与批准
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
合同》,明确双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的经营权属于国家所
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搞线路垄断经营。
第十四条 建立和发展公平、公开、公正的道路旅客
运输市场。对新增的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
行有偿使用;对现已投入营运并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线路经
营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
或者拍卖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的方案,须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对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有偿使用的资金 ,实行专款专
用,专门用于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
营权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偿使用期限内,经原审批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转卖。但是,
受让方或买受方必须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以无偿方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
不得转让或转卖其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转卖的,视为自
行放弃经营权。对受让方或者买受方擅自投入营运的,由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
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客运车辆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
辆,提高车辆技术等级,保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
容车貌和卫生状况良好。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
得擅自更换车辆和增减或更改客车座椅及车内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对营运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和
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整修;整修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车辆凡已达到报废条件
的,一律不得继续营运。

第六章 客运站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站,应当实行开放式
的经营和管理,平等地接纳各种经济成份的道路旅客运输
营运车辆,为旅客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客运站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旅客和经营者实
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一律不得穿
着带有交通运政管理标志的制式服装;其管理和服务收
费,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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