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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16:13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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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为认真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

  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3.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同时,要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二)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三)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6.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7.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对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

  (一)侦查

  8.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9.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

  10.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固定工作。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对与查明案情有关需要鉴定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应当及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附卷。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1.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1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1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或者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侦查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14.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

  15.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二)提起公诉

  16.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

  17.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

  18.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附卷。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19.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委托鉴定或者调查核实。

  2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22.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进行技术鉴定。询问过程及鉴定的情况应当附卷。

  2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4.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作案工具无法起获或者赃物去向不明,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5.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6.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补送。逾期不能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27.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8.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29.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

  30.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四)审判

  3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安抚工作,切实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3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下列情形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相关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34.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

  35.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3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通知书。

  37.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

  38.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告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

  39.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40.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1.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4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43.人民法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44.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

  (五)执行

  45.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46.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三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7.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48.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

  4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

  5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互相制约,以防止发生错误或者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应当体现在各机关法定的诉讼活动之中,不得违反程序干扰、干预、抵制其他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的诉讼活动。

  51.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查证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性质,可以依法自行查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查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证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五、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52.故意违反法律和本意见的规定,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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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南委办〔2008〕2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活动方案》和《2008年市直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创业竞赛活动方案》要求,为完善创业竞赛考评工作,现将2008年创业竞赛部分指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08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指标考评办法;
2、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旅游项目考评办法;
3、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外经贸指标考评办法;
4、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城市建设项目考评办法;
5、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环保项目考评办法;
6、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品牌建设考评办法;
7、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新“五南”式企业和上市
公司指标考评办法;
8、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完
成情况考评办法;
9、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征地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10、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和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标考评办法;
11、2008年市直部门引进生物产业、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8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总分110分):
(一)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20分)
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20分。在计算分值上,列入省重点项目每个得4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每个得2分。
(二)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15分)
列入省、市在建重点项目当年计划投资得10分,以当年计划投资合计最高县(市、区)为满分10分,其它县(市、区)按比例折算;列入省、市预备重点项目当年计划投资得5分,以当年计划投资合计最高县(市、区)为满分5分,其它县(市、区)按比例折算。
(三)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65分)
1、在建重点项目:
基本分(60分):
(1)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得满分,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按比例计分。
(2)完成年度工作进度目标(3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得满分,未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按比例计分。
(3)施工安全生产目标(5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得5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得零分,每发生一起1人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扣2分,扣完为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扣1分。
(4)工程质量目标(5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得5分;发生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得零分;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附加分(5分):
(1)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以上加2分,20%以内按比例加分;
(2)按计划项目竣工投产加1分;提前建成投产,每提前1个月追加1分,最高追加2分。
2、预备重点项目:
基本分(60分):
(1)完成立项审批(核准、备案)(10分);
(2)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0分);
(3)完成征占用林地审批(核)(10分);
(4)完成用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10分);
(5)完成土地审批(10分);
(6)完成“三通一平”工程(5分);
(7)工程基础开工建设(5分)。
附加分(5分):
(1)工程提前开工,并被市重点办转为在建重点项目加3分;
(2)开工后完成投资进度超过计划10%以上,并且完成土建基础施工的加1分,最高加2分。
(四)重点项目管理指标(10分)
1、各县(市、区)政府抓重点项目措施并落实到位(5分)。
2、及时向省、市重点办反映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协调解决情况(2分)。
3、信息员按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并将重点项目进度的各个节点(工程招投标、开工、竣工投产)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得3分,少报、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考评原则:
1、考核重点项目工作目标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重点项目名单和工作目标的通知》(南政〔2008〕39号)文件。
2、由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不同,列省、市重点项目不平衡,因此将县(市、区)分成三类,每个县(市、区)所算分值乘以系数,得出最后分值。具体分类和折算系数:第一类,延平、邵武、建瓯、建阳折算系数为0.9;第二类,武夷山、顺昌、浦城折算系数为1.0;第三类,光泽、松溪、政和折算系数为1.1。
3、一个项目同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取分值大的计分,不重复得分。
4、预备重点项目重点考核前期审批工作,每项得分以获得审批文件为准。
5、实际完成投资数以年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市重点办每半年对重点项目进行滚动管理,新增列省、市重点项目按上述标准增加分数,退出重点项目管理的不得分。
7、由市本级管理的重点项目,在有关县(市、区)实施的,市、县两级部分项目不实行共享计算。
8、考评范围:在建重点项目、预备重点项目、前期重点项目暂不列入考评范围。
四、计分法:
1、计分办法:引入简单“功效系数法”,即把每项指标标准分值的60%部分作为基本得分值,再对40%部分按以最高的县(市、区)值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评分以其指标数值除以最高县(市、区)指标数值,再乘以标准分。用计算公式表示,指标得分=标准分×X%(基本分)+指标值/最高指标值×标准分×Y%(其中X+Y=100%)。
2、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分=n个省重点项目*4分+n个市重点项目*2分〔以最高县(市、区)得分为满分20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
3、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在建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以最高县(市、区)计划投资合计数为满分10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以最高县(市、区)计划投资合计数为满分5分,其它县(市、区)得分按比例折算〕。
4、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先计算每个重点项目得分,然后将每个重点项目得分加总平均,即为该项得分。
5、重点项目管理指标计分办法。以出台重点项目管理措施多,落实到位最好的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县(市、区)按比例算分。
6、总得分计算:(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个数得分+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得分+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进度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得分+重点项目管理分数)*系数,再按功效系数法计算总数。


附件2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旅游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旅游项目与工业项目一并考评,分值500分。
三、考评原则:
1、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旅游项目,各县(市、区)旅游局须及时上报(必须有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南平市旅游局核准确定备案,否则不列入考评。
2、各县(市、区)旅游局必须将列入考评的旅游项目投资进度在按月报送当地统计部门的同时,及时上报南平市旅游局,否则,视同自动放弃考评资格。
3、年终,南平市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考评的旅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南平市统计局进行总评。
四、考评办法:
1、“旅游项目完成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和“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开工旅游项目个数增长率和当年完成投资额增长率及贡献率的提升情况”的计分结果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
2、“山海协作旅游项目实收注册资本金增长率及贡献率的提升情况”和“当年符合准入条件的内资旅游项目个数指标”的计分结果由市协作办负责提供。
3、“当年引进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合同外资旅游项目指标”和“当年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旅游项目个数指标”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提供。
4、县(市、区)引进的旅游项目属内资项目的由市协作办认定并负责提供,属外资项目的由市外经贸局认定并负责提供。
5、若有县(市、区)引进旅游项目落地在武夷山市的,则该项目可计为该县(市、区)创业竞赛成绩,但该项目必须经武夷山市政府确认。
6、当年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旅游项目及完成情况由市发改委提供考评结果。


附件3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外经贸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核指标:当年引进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合同外资工业(旅游)项目指标(100分)
三、考评办法:
1、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60分是基本得分,其余40分按以任务分值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任务分值除以最高的任务分值,再乘以40分。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60+某县(市、区)任务分值/最高任务分值×40
2、任务分值计算方法
任务分值=县(市、区)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该县(市、区)合同外资任务数×80+某县(市、区)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合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工业(旅游)项目合同外资总数最高×20
3、合同外资为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部分。增资项目,当年合同外资增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
2008年10个县(市、区)合同外资任务数分解表
制表单位:南平市外经贸局县(市、区)合同外资(万美元)延平区12700邵武市15300武夷山市15000建瓯市8000建阳市8000顺昌县5400浦城县4800光泽县700松溪县700政和县700合计71300


附件4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城市建设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
1、房地产销售缴纳营业税和契税的增长率(30分);
2、当年房地产项目新增公共绿地面积占房地产竣工面积的比例(20分);
3、城市绿地率的同比增长率(10分)。
三、考评办法:
1、考核指标中第1条款的“增长率”是指当年房地产销售缴纳营业税和契税之和与前三年两者之和的平均值相比较的增长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某县(市、区)得分=18+12×
(该县(市、区)增长率—最低县(市、区)增长率最高县(市、区)增长率—最低县(市、区)增长率)
2、考核指标中第2条款的“比例”是指当年房地产项目新增公共绿地面积与当年房地产竣工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以比例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其余县(市、区)按占最高县(市、区)的比例值计算得分;对当年无房地产竣工面积但有房地产新增绿地面积的县(市、区),也按满分计算。
3、考核指标中第3条款的“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考核指标中第3条款的“同比增长率”是以2007年城市绿地率的数值作为基数相比较的增长率;以城市绿地率的同比增长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按占最高县(市、区)的比例值计算得分。

附件5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环保项目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15分);
2、征收污水处理费情况(30分);
3、城市联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5分);
4、征收垃圾处理费情况(30分)。
三、考评办法:
1、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15分):
(1)浦城县: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工作得9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和初设工作得12分;项目开工建设得15分。
(2)政和县、光泽县、松溪县:项目完成可研、环评工作得9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工作得12分;完成可研、环评、征地和初设工作得15分。
(3)延平区、武夷山市:延平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7%达标率,得15分;武夷山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达标率,得15分。污水处理率未达标的以实际处理率除以达标处理率,再乘以总分计分。
(4)顺昌县:项目建成得9分;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得15分。
(5)邵武市、建瓯市、建阳市:项目建成投产,且建成后日污水处理率达到40%得15分;项目建成投产,但建成后日污水处理率未达到40%得9分。
2、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30分):
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分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缴率两部分计分,两者各占15分。其中: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得15分,未达到0.8元/吨不得分。征缴率按0.8元/吨标准征收的金额计算,征缴率在各县(市、区)中最高的城市得15分;其他县(市)以各自完成的征缴率与最高县(市)征缴率的比例,再乘以15分进行计分。
3、对城市联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15分):
按新建压缩式垃圾中转站的吨位规模占城市生活垃圾日产量的比例计分。比例最高的城市得满分15分;其他县(市)以各自的比例除以得满分县(市)的比例,再乘以总分进行计分。
4、对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标准(总分30分):
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考评分成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缴率两部分计分。其中:垃圾处理费已开征,但未达到9元/月.户标准的得9分;达到9元/月.户标准的得18分;征缴率按9元/月.户标准征收的金额计算,征缴率最高的县(市、区)得12分;其他县(市、区)以各自征缴率和最高征缴率之间的比例计分。


附件6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品牌建设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评指标:当年新增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个数(27分),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个数(22分),品牌管理(21分)。
三、评分办法:
1、当年净增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27分)
在列入考评的项目中,若中国驰名商标是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则该项目个数以0.5个计算成绩;若中国驰名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则该项目个数以1个计算成绩。某个县(市、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当年净增数量占全市当年净增数量的比重即为该县(市、区)中国品牌率。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计算该项目指标得分,5分是基本得分,其余22分按以中国品牌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中国品牌率除以最高的中国品牌率,再乘以22分计算。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5+某县(市、区)中国品牌率/最高中国品牌率×22
2、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22分)
在列入考评的项目中,某个县(市、区)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数量占全市当年净增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的比重即为该县(市、区)福建省品牌率。引入简单“功率系数法”计算该项目指标得分,3分是基本得分,其余19分按以福建省品牌率最高的县(市、区)为满分,其它县(市、区)的得分以其福建省品牌率除以最高的福建省品牌率,再乘以16分计算。
计算公式:指标得分=3+某县(市、区)福建省品牌率/最高福建省品牌率住糎T16.〗19
3、品牌管理(21分)
(1)引导推动品牌建设情况(8分)
各县(市、区)在推进名牌战略过程中,有制定培育品牌计划,出台相关政策(包括引导企业培育创建新品牌、鼓励现有品牌做大做强的扶持措施、办法等),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不得分。
(2)品牌服务和督促机制落实情况(8分)
品牌企业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帮助解决;督促机制完善政令畅通,工作成效显著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酌情扣分。
(3)品牌创建进展信息报送情况(5分)
能及时反映品牌工作动态,年终按规定时间报送品牌建设情况资料的,得基本分5分;若未能及时报送品牌工作动态的,扣1.5分;若在年终时限内报送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四、考评基础资料来源:
1、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由南平市工商局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2、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品牌培育计划、出台政策、反映品牌工作动态、为品牌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等相关资料。
4、相关企业提供品牌创建相关资料和反映问题的情况。


附件7
2008年全市创业竞赛新“五南”式企业和上市公司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10个县(市、区)
二、考核指标:当年每增加一个新“五南”式企业或每增加一个上市公司,另外追加奖励10分。
三、考评办法:
1、新增新“五南”式企业考评办法:
各县(市、区)当年净增加1家新“五南”式企业奖励10分,新“五南”式企业指当年产值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企业。
2、“拟上市公司”考评办法:
(1)完成股改(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为凭)3分。
(2)完成辅导并正式申报(以福建监管局的辅导验收报告和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函为凭)3分。
(3)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以证交所挂牌交易为凭)4分。

附件8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核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各完成30万平方米(75分)
三、考评办法: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办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得10分。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得20分。
3、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完工,得45分;完工面积未达到30万平方米,按实际完工面积与30万平方米的比值再乘以45分计算得分,未完工面积不计算得分。
4、项目加分方法: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成完工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按其与任务数(30万平方米)的比值再乘以75分计算得分,加分最多只加到本项分75分。


附件9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征地面积完成情况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评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各完成5000亩(75分)
三、考评办法:
1、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完成征地听证工作的(10%)。
2、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30%)。
3、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并取得预申请人保证金的(15%)。
4、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经省上批准的(30%)。
5、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的(15%)。
6、完成指标任务的得满分,完成部分的按所占比例分值计分。


附件10
2008年市本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和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闽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
二、考评指标: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各完成4000亩(75分),基础设施投资额各完成3亿元(75分)
三、考评办法:
(一)产业平台建成面积完成情况(75分)
1、建成面积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60分)。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面积占计划的百分比乘以60分,即为该项得分。超额完成计划的不加分。
2、建成面积贡献情况的考评(15分)。以某个单位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面积占三个单位产业平台实际新建成总面积的比重为指标,比重最高的得满分15分,其他单位的比重与最高值的百分比乘以15分,即为该项得分。
(二)基础设施投资完成情况(75分)
1、基础设施投资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60分)。考评办法与建成面积完成计划情况的考评类似。
2、基础设施投资贡献情况的考评(15分)。考评办法与建成面积贡献情况的考评类似。
四、指标认定:
1、闽北产业集中区包括童游与林产工贸组团,南平工业园区包括南平工业园、大横绿色产业区、江南新区规划区等。
2、产业平台建成面积为当年新开发并完成“三通一平”的面积。“三通一平”是指土地平整完成,平台内主干道路网基本形成;在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将外部供电、供水设施铺设到开发区总入口处的基础上,将平台内的供电、供水设施铺设到入园企业的用地红线边。若完成了平整土地但“三通”不到位,就按照每少通一项减少15%面积来计算。
3、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是在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入驻企业的建设投资。
4、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相应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数据为准。闽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建阳市统计局认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除了大横组团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延平区统计局认定外,其余由南平市统计局认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的基础设施投资完成额由浦城县统计局认定。产业平台实际建成面积由市创业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认定。
5、数量指标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1
2008年市直部门引进生物产业、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生物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生物产业是通过对生物的改造、设计和创造各种新品种的产业。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领域。生物医药包括中药(通过GAP认证)基地建设及其提取、动物原料药及其提取、中药饮片制剂生产等;生物农业包括农业良种繁育产业化、林业新品种发育产业化、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的研制和产业化;生物制造包括生物基材料制造、微生物制造等;生物能源包括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开发、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产等。对于生物产业项目的认定应基于以上内涵与处延做出的。
二、创意(动漫、软件)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
创意产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创造力和聪明智慧,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通常我们把以创意为核心增长要素的产业或缺少创意就无法生存的相关产业统称为创意产业。
创意产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制造业设计创意。主要是为生产服务的创意产业,包括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研发与设计活动的电子信息研发设计、机构装备研发设计、石油化工研发设计、生物医疗研发设计以及雕刻设计和石雕、影雕、漆器、陶瓷等工艺品制造设计等领域。
2、数字服务创意。主要是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业技术服务,包括动画与漫画制作、游戏制作、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
3、文化传媒创意。主要是传媒传播活动和文化艺术领域中的创作,主要包括影视作品创作与销售、新闻传媒服务、广告设计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文化传承与文物保护等领域。
4、建筑设计创意。主要是与建筑、环境等有关的设计活动,包括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艺术、建筑工程技术设计、建筑装饰、城市绿化管理等领域。
5、咨询策划创意。主要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商务、投资、教育、生活消费及其咨询和策划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调查与咨询、会展设计服务、金融咨询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领域。
6、休闲消费创意。主要是在人们日常消费、生活娱乐中体现创造性及其价值的行业,包括时尚设计、休闲健身、形象设计、婚庆策划服务、摄影创作、旅游服务等领域。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等为表现形式,包括动漫图书、动漫报刊、动漫电影电视、动漫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软件产业是包含与数据处理系统操作有关的程序、规程、规则以及相关文档的智力创作的产业。软件是一种智力创作产品,是生产者智慧的结晶。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1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管理,维护打捞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空载排水量或单件重量200吨以上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
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打捞作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二)打捞作业,是指打捞单位对沉船沉物实施的各种处置措施,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清除等及其他相关作业。
(三)沉船沉物,是指沉没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四)打捞单位,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打捞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打捞单位资质,是指打捞单位依照本规定认定的从事打捞作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及其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打捞作业活动的打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不得进行打捞作业。
第六条 打捞单位从事打捞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港务(航)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打捞单位资质分为沿海和内河两类,每类分为一、二、三级。
第八条 沿海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
(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吨位不限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外商参与的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打捞作业。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1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沿海和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4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4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九条 内河各级打捞单位打捞作业范围:
(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20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7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7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可从事内河空载排水量不超过300吨的沉船或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吨的沉物打捞作业。
第十条 打捞单位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晋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应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
(二)所具有的船舶、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其证明文件;
(三)打捞工程技术人员、潜水员的有关技术证书;
(四)证明其打捞作业业绩和质量的文件或材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自收到《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定级、晋升)申请表》和相关的全部文件及材料起45日内,根据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打捞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发证机关应通知其及时补正,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发证机关应对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每年进行资质核检。打捞单位应自《资质等级证书》颁发之日起每年期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核检。
资质核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打捞单位的实际资质情况与所持《资质等级证书》应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相符;
(二)打捞单位履行合同和信誉情况;
(三)有无违章行为;
(四)本年度打捞业绩。
第十三条 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核检应当填写《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核检表》,提供发证机关要求的全部相关材料。
发证机关自收到核检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检意见。对核检不合格的打捞单位,应重新核准其资质等级,并签发或注销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打捞单位在资质定级三年后,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打捞作业范围最高限制吨位的85%以上吨位的沉船沉物打捞,其资质标准(除打捞业绩外)均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发证机关自收到晋升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文件之日起45日内提出晋升核准意见。核准合格的,颁发晋升后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打捞单位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船舶、设备、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按照资质等级标准查验其资质等级,当确认其已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时,应重新核准该打捞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打捞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继续从事打捞作业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打捞作业期间,经资质核检,打捞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动,打捞单位可按原证书资质等级进行直至完成该次打捞作业,以后应按新证书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打捞作业。
第十八条 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前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原资质等级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打捞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打捞单位发生前款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收回其《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真实《资质等级证书》骗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打捞单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时,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定级、核检、晋升或补证手续。已经发证的,应予收回并撤消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港务(航)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根据打捞作业的实际需要,发证机关可向打捞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沿海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沿海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十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3艘Ⅰ类航区功率在1,8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3,6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3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Ⅰ类航区3,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0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80人。
6.能在6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沿海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六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8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Ⅱ类航区功率在1,10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2,20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Ⅱ类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5人。
6.能在5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2,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沿海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四年以上在沿海水域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300吨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Ⅲ类航区功率在66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Ⅲ类航区3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2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8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打捞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内河一级打捞单位
1.具备十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2艘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36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功率在730千瓦以上。
3.不少于2艘具有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打捞作业船,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1,000总吨以上。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20人。
6.能在4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3,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二)内河二级打捞单位
1.具备六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500吨以上的沉船,近四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良好。
2.不少于2艘内河B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其中1艘应为内河A级航区功率在440千瓦以上。
3.不少于1艘具有较完善的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A级航区5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从事救捞工作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10人。
6.能在30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1,0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三)内河三级打捞单位
1.具备四年以上从事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经历,成功地整体打捞过空载排水量在250吨以上的沉船,近三年内打捞成功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社会信誉好。
2.不少于1艘内河C级航区功率在290千瓦以上的拖轮。
3.不少于1艘具有打捞设备和潜水支持系统的内河C级航区200总吨以上的打捞作业船。
4.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7人以上,其中从事救捞工作的工程师不少于3人。
5.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少于6人。
6.能在15米水深进行潜水打捞作业。
7.打捞总抬浮力不少于500吨。
8.具有相应的防止和减轻水域环境污染的设备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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