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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7:02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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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施行前(即2007年11月1日前),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已经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企业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后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收取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环保部门根据《嘉兴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配量核定办法》(嘉环发〔2009〕8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量核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环发〔2009〕137号)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指标进行核定,经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具体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事宜。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为5年或20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第六条 排污企业获得排污权后,不免除其他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 企业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按5年期或20年期两种方式申购初始排污权。
第八条 申购指导价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并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为鼓励企业申购初始排污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有偿使用费的,给予最高40%的优惠;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30%的优惠;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付清的,给予最高20%的优惠。
第九条 尚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视作新建企业或新建项目,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已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企业或项目,当其实际排污量(经环保部门确认)超过核定排污量时,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补办手续,其超出部分视作新增排污量,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依据核定的排污指标和企业的申购请求,向排污企业送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排污企业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 获取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所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用作本企业新建项目的排污指标,也可向交易机构提出出让申请或探索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 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但未申购初始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施或关停后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无偿收回。此类企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要按市场价一并购买初始排污权。
未获得行政许可排污指标的新建项目排污量或未按照《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申购新增排污量,视作超总量违法排污,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市环保局及时公布初始排污权分配实施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财政专用账户,并出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已申购初始排污权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项目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市环境保护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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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1992年3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上述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
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
继承:200元/件次
三、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六、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
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注:上述各类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外申请者在交纳各类费用时,应按交纳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交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国有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国有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
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确认商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业作为权利人,必须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关信息适用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企业要权衡利弊后作出合理选择。对于确实适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信息,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把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管
理的轨道。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如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企业发展及较大经济利益、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等程度,对商业秘密确定不同的密级。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把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当前,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不特定人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类是不特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一类所述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类是特定人(如本企业
职工或交易相对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国有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类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或者使用的,而仍然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行为。
国有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窃密、泄密和破密。要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等,专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确
认职工知悉保护商业秘密的事实。国有企业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十分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如果发现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使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制度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管理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商业秘
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重视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要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重点是指导国有企业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要加强调查
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并推广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努力探索保护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3)要根据行业、产品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研究制定分行业、分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引导国有企业商
业秘密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4)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在执行公务时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侵犯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希望你们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到各类国有企业。



19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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