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2:29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将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情节严重的,可以现场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号
1998-12-30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二、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管理,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的开发利用。为避免盲目开发和扩大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关盐业生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将盐资源开发、扩大生产规模的书面申请告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查。
第四条 在本省内从事开发盐资源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相关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开发盐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三)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四)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三)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涉及到省内各产业、行业宏观平衡、投资导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省盐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省盐务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 涉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审查评估、勘验、听证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