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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8:58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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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濮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6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性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来源和补偿对象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款总和的15%比例提取安排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市本级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条件及补偿标准

第七条 申请条件。风险补偿基金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公企业大中小型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含当年核销的中小企业损失类贷款)、银行承兑(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贸易融资。
第八条 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末余额减去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年初余额即为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数,并据此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额度。
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金融机构上年度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
补偿标准=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
单个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额度=该金融机构上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补偿标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

第九条 审核部门。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第十条 审核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新增情况、上一年度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情况,以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报送市政府金融办,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于当年3月底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核定意见书列明当年风险补偿基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核定意见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将资金直接划转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类贷款为2011年1月1日(含)后新发放贷款产生的损失(以借据下账日期为准)。2011年以前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损失部分不属于本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使用原则。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当年补偿资金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金融办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审核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拨付等工作。市人行、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审核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是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的监督。
(三)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足额提取,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的核定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总额将资金划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获得补偿资金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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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民政、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教委、民政部(88)教学字 001 号文件有关规定, 长春大学特教部,1988年招生工作已结束。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了105 名残疾青年,其中大部分是民政、残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我们研究,凡
考入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在职残疾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员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1989年3月3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有序推进项目投资总承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引进外来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等非收益性项目。
  本规程所称的投资预算测算,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依法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行情统一测算标准,从严控制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测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成立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测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范围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部分进行测算和审核。
  征地拆迁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工程应当由专业部门投资建设的部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不列入测算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应与所套用的工程定额相对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套用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综合管沟、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项目等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取费标准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存在浮动幅度的,按最低费率计算。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利润。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护、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项目套用公路定额和取费,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及《基价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533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湘交计统字[2005]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取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第八条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衡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的发布价计算,缺项的参照省主管部门的发布价计算,未列入省、市发布价目录的工程材料按市场价确定。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工程材料的价格,按最低价格确定。
  第九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75%计取;
  (二) 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50%计取;
  (三)不可预见费按5%计算;
  (四)综合费率按规定标准50%计取。
  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建设期内贷款利息。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分为建设单位申请、专家审核、部门会审和政府审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提出投资测算申请,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程预算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齐全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将不予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预算审核,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包括施工设计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核,由相关领域专家具体执行。
  投资预算审核专家应于测算审核实施前24小时内从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测算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审核由相关专家和建设单位协商进行。
  施工设计图审核不得改变线路走向、路面结构、桥梁构造、管线总体设计等原则问题,只对设计明显不合理处进行局部调整,对工程量计算、套用系数等不当或错误之处予以纠正,并相应调整具体投资项目。
  经审核确需调整具体投资项目的,由建设单位转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核由专家组分组对工程标准、数量、价格、取费等造价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各专家小组的审核结果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专家组设负责人,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权利。
  工程造价审核涉及重大调整和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确定。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审核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进行会审。遇到特殊情形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原专家组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部门会审后5日内将专家审核意见和部门会审意见综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建设单位以市政府审定结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总承包的主要依据,在投资预算额内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或设计变更超过预算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事前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建工、交通、水利等部门和设计、监理单位就变更部分进行会审,提出调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造成投资预算调整的部分进行测算,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建立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并按专业性质分成若干专家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测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接受参加测算工作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测算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与测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透露与测算相关的情况,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算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管理并专款专用,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工程测算费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4]140号)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5‰提取;1亿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测算工作协调会议;
  (二)组织专家进行测算审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测算会审;
  (四)综合专家审核和部门会审意见,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在测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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