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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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储金性保险业务储金率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为保障储金性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储金性业务的储金率(含续转业务)按以下公式调整:
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
储金率=-------------
利 率
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代扣利息
税率)
各公司应加强对储金性业务的经营管理,提高储金性业务的承保质量,不得擅自改变储金率。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9〕1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我市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并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由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获得名次,并按自治区的奖励政策在全区运动会总成绩中为我市记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二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的获奖运动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但没有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奖励1万元。 (三)由我市培养、输送并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奖励政策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总成绩中记金牌的运动员,每计入一枚金牌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100元。
第三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获奖金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奖励金额的300%给予奖励。其余集体项目的运动员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获金额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由该教练员(组)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记金牌的,该教练员(组)按获奖运动员的50%给予奖励。
(二)在自治区全运会中,教练员(组)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金牌,教练员(组)按多得多奖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1枚金牌,按照运动员获奖金额的80%给予奖励;获得2枚金牌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90%奖励;如果所训运动员在比赛中一次拿到3枚或3枚以上金牌的按运动员奖金的100%给予奖励。银牌、铜牌依次类推。
(三)经该教练员(组)训练、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为了保证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需要,不能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但按照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给我市记金牌的,每枚金牌奖励教练员(组)4万元。
(四)经过基层教练员选拔、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除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第一款执行外,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享受奖金的60%,现任教练享受40%、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奖金的70%,现任教练享受30%。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与获奖的集体运动员同等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训练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获奖成绩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周期内对组织领导全运会筹备工作和组织训练及比赛的有功人员按全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总金额的4—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奖励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按自治区全运会比赛周期为标准,每四年进行一次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第一名、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六名、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编办负责落实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两国文化关系,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伊太阳历一三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两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内容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相互举办电影周,介绍本国的电影作品,并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条 双方在电影胶片的保护、保管和安全方面相互提供信息和经验,并进行必要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互派由三--五人组成的文物保管技术考察组进行考察,为期两周。
第四条 双方交换博物馆文物保管以及艺术、考古和历史方面的信息和出版物。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两国公民之间开展旅游。
第六条 双方将为研究互建和扩大使馆文化处进行必要的合作,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条 双方互派由艺术方面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进行访问,为期十五天。
第八条 双方互办一个为期十五天的文化艺术展览。
第九条 双方互办一个儿童绘画艺术展览。
第十条 伊方将派一位艺术家到中国学习雕塑、绘画和装饰艺术,为期一个月。中方派二位研究东方艺术的教授赴伊朗考察十五天。
第十一条 双方为两国图书馆交换相互感兴趣的报刊、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一至三名图书馆管理人员进行访问,为期二至三周。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小型综合艺术团访问。人数及访问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中国文化部和伊朗伊斯兰指导部互派文化官员(三--五人)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体育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亚洲体育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举行的体育学术讨论会。
第十七条 中国应伊朗邀请,将向伊方提供手球、体操、篮球、乒乓球、排球、游泳和田径教练。经费条件、人数和时间由双方商定。教练必须是高水平的。
第十八条 除上述项目外,还可根据双方的要求和协议,互派其他项目的教练。
第十九条 双方将根据对方要求,交流适合不同水平及年龄的有关体育书籍、报刊、科教影片,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将为两国间交流有关体育最新发展和最新技术的情报与经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伊方将派五人专家代表团到中国参观体育设施和体育用品工厂,研究和了解体育机构的体制与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就国际体育组织有关问题经常交换意见,互相配合和合作。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派相互感兴趣的体育项目的代表队进行友好比赛和访问。
三、新闻、广播、电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本国现行法律许可范围内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和新华通讯社在两国首都建立分社进行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五条 两国政府为两国通讯社记者、特派记者采访两国官员,提供合法的可能的方便。
第二十六条 两国政府鼓励两国通讯社进行新闻交换和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并尽早就合作范围和方式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四、教育、高等教育
第二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八名进修生奖学金名额,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八名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在可能的情况下,可接受对方自费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关于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交流的具体项目,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卫生
第三十条 双方愿在卫生方面交流经验和进行合作,交流和合作的细节由两国卫生部门商定。
六、财务规定
本计划中,有关团、组和人员的交流所需费用,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派出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往返旅费以及行李运输费用。
第三十二条 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和人员在其境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访问人员如临时生病或发生意外事件,接待国将负责提供免费治疗。
第三十四条 文艺团体的有关费用按下列原则办理:
1.派出国负担往返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文艺团体的食、宿费用以及与演出有关的一切费用。必要时,接待国提供一名翻译和向导。
3.派出国负担举办展览用的各种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4.派出国负担其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旅费;接待国为奖学金留学生提供住宿和必要的学习条件。奖学金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将按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总则
第三十五条 派出国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所派团、组和人员的名称、级别、特征、访问计划、团员熟悉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六条 派出国应至少提前十天将所派团、组或人员入境时间和口岸以及航班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七条 为实施本计划各项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就有关具体事宜进行协商。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其他新的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春 德 科 莱 什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