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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6:18:56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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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
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 该地区原 该地区
保护工程减收=木特产税+其他税种×68%
转移支付额 减收额 减收额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 该地区天然 实施天然林保护 该地区原
木特产税=林保护工程×工程前一年该地×木特产税
减收额 原木减伐量 区原木平均单价 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
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该地区 该地区加 该地区
增值税=〔(全社会 ×木产量调×锯材平×17%-工锯材原×原木平×10%)
减收额 锯材产量 减比例% 均单价 木消耗量 均单价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胶合板 胶合板单位 影 响
+(胶合板×木产量调×平 均×销售收入交 )〕×地方的×3倍
产 量 减比例% 单 价 纳增值税比例 比例%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
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
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 该地区木 核定的该地区每立
= ×
税减收额 材减产量 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计算公式,因此,所得税减收额按各地上报数(或按国家林业局提供数)计算。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额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7%、5%和1%等税率征收。参照各地上报的城建税平均税率情况,确定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3%的比例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减收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城建税和教 该地区增值税和
= ×8%
育费附加减收额 营业税减收额
(六)地方其他相关收入减收额的确定
其他相关收入减收主要是指由于木材减产引起的与林业生产相关行业减收,如林业机械、林区用电等。各地上报的相关收入减收额约占直接减收额的8%,依此确定各地其他相关行业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相关 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增值税、营业
= ×8%
行业减收额 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减收额
三、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拟定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下达的补助数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区财政部门,以便于林区财政预算的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制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时,各地要重点照顾木材加工程度较高的
地区和地方财政收入对木材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把中央对林区的照顾落到实处。
四、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年终结算时,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对当年补助数进行清算。对未按天然林保护工程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停伐或减伐木材的地区,将如数扣减补助款。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通过采取扣减省以下转移支付款的方式,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上述办法从2000年起实施。2000年以后,由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转移支付办法作必要的调整。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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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招生工作是把好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博士生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招生单位在招生过程以及要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了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的编制按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编制200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学〔200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入学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解决。
二、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教育部制定招生简章并编印《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1.考生报考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②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制订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④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⑤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报名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考试时间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两次,或明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考试地点在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
4.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
5.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后,将其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小组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所在院、系。各院、系研究后将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了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的方式。
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首先提出提前攻博的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后,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确定为博士生的选拔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
所有招生单位一律不得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录取
(一)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公开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业务素质、科研成果以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录取名单;对申请提前攻博或具有硕博连读资格的在学硕士生
,根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的成绩,及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博士生名单。
(二)被录取的博士生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考试的考生,也不得将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报考材料和试卷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对考生搞保留入学资格的形式。
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其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报考单位保存一年。
(四)各省级招办应依据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国家招生计划及招生规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办理考生有关录取手续。送审时间由各省级招办参考本地区各招生单位的工作进程自行确定。
四、信息统计上报
(一)招生单位须在2001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参见附件一),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参见附件二)报所在省级招办,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1年7月20日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或火星人远程通讯网传报。
五、切实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保证招生质量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中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各招生单位要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集中学习博士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在招生的过程中
严格执行。
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情况统计表(B1表)(略)
二、____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单(B2表)(略)
三、博士生录取情况(B1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四、博士生录取名单(B2表)数据库结构标准(略)



2000年9月15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广东省深圳登记公司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深圳登记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种股票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银行(简称代理登记银行)代理B种股票登记业务。

第二章 登记形式
第三条 B种股票采用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过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
第四条 代理登记银行签发的对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及银行印鉴等。
第五条 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
第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对B种股票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特许经纪)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
第七条 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种股票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

第三章 股东资料
第八条 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种股票投资者均应当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
直接帐户是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股份帐户,用于反映这些经纪或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
附属帐户是指B种股票投资者在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
第十条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凡投资者开户所凭身份证件有中文姓名(或名称)的,开户资料应为中文;所凭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为中文以外其它文字的,开户资料应当译为中文或英文。
第十一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按照深圳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投资者保密。

第四章 登记过户程序
第十二条 发行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名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2.登记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
3.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后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
第十三条 过户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于T+1上午12:00前将投资者的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对新入市的投资者,还应当增报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
系电话等资料。
2.代理登记银行将各特许经纪报来的资料与投资者帐户资料核对无误后,于T+3完成过户登记。
3.代理登记银行于T+4上午11点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对继承、赠与等导致股份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并将法律文件(复印件)送登记公司备查。
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银行报给登记公司的名册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

第五章 对 帐
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第十八条 具体对帐办法另行商定。

第六章 分红派息
第十九条 凡在深圳市有B种股票上市的公司应提前15天在指定报刊刊登分红派息公告,登记公司在公告见报后48小时内,将公告事项通知代理登记银行。代理登记银行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应将公告事项通知境外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
第二十条 计算供股或分红派息,以代理登记银行提供并经登记公司确认的截止过户日股东名册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供股、红股及股息(完税后)由代理登记银行按照登记公司确认的名册直接或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分派给股东。

第七章 收 费
第二十二条 B种股票的登记过户收费为过户股票面值总额的0.3%向买方收取。
第二十三条 登记过户收费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进行支付,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前一个营业日的港币收盘价折算。
第二十四条 登记过户收费由代理登记银行在办理清算过户时代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可以抵押,抵押登记由代理登记银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用中文发布,如因译文使条文的解释发生歧意,以中文本为准。



199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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