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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29:17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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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机关核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应符合施工要求。
  (四)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施工交易单、工程监理备案表。
  (七)施工、监理合同。
  (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九)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工资保证金额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1.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
  2.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不低于1500万元。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十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1.配套费、教育费缴费凭证及票据。
  2.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核定单。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表。
  4.白蚁预防缴费审核单。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表。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可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申请单位栏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市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并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1.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2.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证机关对已受理并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发证机关在核发新的许可证时收回旧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
  (一)建设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变更。
  1.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工程名称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监理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监理中标通知书,不招标的提供工程监理备案表。
  4.监理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设计单位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与原设计单位的合同终止协议。
  3.设计主管部门对变更设计单位的批准文件,涉及到设计调整的,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的调整设计的批复文件。
  4.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建设规模变更。
  1.建设规模减少。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建设规模增加。
  (1)增加300平方米以下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增加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
  ①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②已修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已变更建设规模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④增加部份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⑤施工合同。
  ⑥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⑦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⑧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⑨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并提供缴费凭证。
  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开竣工日期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完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行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保保函。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项目经理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九)项目总监变更。
  1.变更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总监变更备案表。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增加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加施工内容由总包单位施工的。
  1.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5.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增加施工内容由分包单位施工的。
  1.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交易单。
  2.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
  5.合同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证明。
  6.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供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7.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八、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填写《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恢复施工申请表》。由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
  九、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打印错误的,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修改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可持以下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发证机关核对无误后,出具相关证明,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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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字〔1992〕32号)收悉。
近来,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从社会上大量高价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及其它名特优产品的包装物,不为国家再生资源的积累服务,却加价销售给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危
害极大。为了制止收购环节上的违法行为,经商商业部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据国家再生资源利用的有关规定回收废旧物资并再生利用,对收购的包装物等不得任意加价出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罐)及其它包装物。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无照人员大量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罐)及其它名特优产品包装物,加价销售,牟取非法利润的,可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定性,比照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及其《施行细
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1992年7月30日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

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

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营业部设立条件中第5至10项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报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筹建营业部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营业部开业前,公司出现不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的情况的,营业部不得开业。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3)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后,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持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和《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和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 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部筹建方案;

(6)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下半年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还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7)《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开业阶段

(1)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营业部筹建情况的报告;

(3)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营业部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营业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规定

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须将公司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公司应向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规范的营业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定其符合营业部持续经营条件的,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准予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核准拟规范的营业部设立并开业。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称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仅限于营业部拟迁入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的情形。

(一)条件

1、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公司持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处理方案。

2、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2)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3)公司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4)营业部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营业部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三、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准予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四、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程序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并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该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8、公司应当自收到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八);

(2)公司股东会关于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终止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3)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方案。

2、营业部终止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营业部终止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请示

八、期货经纪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

申请表





公司名称

(盖章)

营业部名称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期货经纪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

住 所


许 可 证 号

总 经 理


注 册 资 本

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设立营业部登记事项



营业部名称

经营场所


营业部负责人

经营范围


筹建负责人

筹建负责人联系电话




已开业营业部情况



营业部名称
营业部负责人
开业时间
联系电话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承担与此保证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四: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我公司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营业部的筹建工作。请你局检查验收。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五: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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